• 2022年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面试入围名单公布

    财政部2022年高层次会计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CPA班)初选于5月24日圆满结束,经过深入评审,70人入选面试(附清单)。具体安排如下:1.入围通知。我将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面试入围名单。同时,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将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统一通知考生。请留意您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2.能力评估的安排。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将在6月6日前以短信方式通知考生能力考核登录账号和密码。考生应于2022年6月6日至9日登录网站htt://t.ormtar.et/-amtet-we/logi/logi.do#进行能力评估。系统开放时间为6月6日8:00至6月9日17:00。如遇到系统问题,请联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国际培训部李永康,座机:021-39768094,手机:18121168259;电子邮件:liyogkag@ai.edu。3.选拔面试安排。选拔面试计划于2022年7月上旬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请考生关注中注协网站、公众号和手机通知短信。附件:2022年财政部高层次会计人才提升工程(青年培养中年人才——CPA类)面试入围名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22年6月2日...

    2022-06-06 教师资格证面试2022年 教资面试2022年

  • 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要切实加强登记制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监管,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推进金融腐败惩治和防控。金融风险:近日,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登记制度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建立健全立体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是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加强对中介机构诚信的监管,既是进一步夯实中介“把关人”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防范全链条诚信风险的关键环节。《意见》旨在全面完善相关制度机制,明确监管要求和相关责任,着力解决注册制下诚信从业突出风险,督促中介机构勤勉诚信自律,引导形成诚信实践风险防控的内生动力。和规范化机制。“意见”一共有17条,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划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全面从严要求。《意见》将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的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实现业务主体、业务类型全覆盖。《意见》从内部管理入手,对证券公司廉洁从业风险防范的组织领导、内部控制、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全面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内部机制的监督和平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方式。针对登记制度下诚信从业人员的重点风险领域,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了针对性、细化的规定。同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参照执行,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和问责机制,杜绝过度激励和短期激励;加强对利益冲突、非法投资、不当持股的审查;明确禁止非法兑换、非法干预、转移利益、贿赂等典型“猎杀”行为;以不合理的低价、不正当的承诺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等。三是坚持专业思维,分类施策。《意见》针对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风险特点,提出了特殊的监管要求。对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将违法违纪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主动发现、主动报告、主动处理中介或人员问题。,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相关责任。接下来证监会会同司法部和财政部全面加强中介机构诚信执业监管,督促相关中介机构深刻认识和高度重视注册制下诚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坚决摒弃不正当行为“走捷径”的错误思维,自觉落实《意见》要求,做好资本市场“把关人”,为全面推行股票发行登记制提供坚实保障。证监会将加强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现场检查和风险监测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穿透式监管、全链条问责”,用好“资格处罚”和“经济处罚”"切实加强监管。威慑。同时,证监会将引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廉洁从业文化建设,构建“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核心文化理念,推动深度融合促进企业发展和文化建设,形成健康良好的行业生态,推动行业机构在高质量发展道路上稳步前行。相关附件《关于加强登记制度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df...

    2022-06-02 总会计师廉洁从业 会计人员廉洁从业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出台《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财政部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财智环[2022]5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1.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实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两个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它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新的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意见》作为建设碳达峰和碳中和的“1+N”政策体系之一,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顶层设计文件。国务院。是碳峰和碳中和的重要保障计划。《意见》的出台,有利于明确财政支持碳峰和碳中和的工作目标,引导各级财政干部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聚焦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明确支持碳中和工作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明确重点,加快建立健全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的协同效应,形成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部门横向联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有效促进了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实现。2.问:《意见》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意见》立足当前发展阶段,重点支持实现碳达峰,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整、多元化投资、和政府绿色采购,以确保良好的财务业绩。担保工作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总体要求。主要明确财政支持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二是支持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重点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与基础能力建设、绿色低碳生活与资源节约利用、碳汇巩固提升能力,健全绿色低碳市场体系。三是财政政策措施,包括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投资机制、发挥税收政策激励和约束作用、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强气候国际合作等。改变。四是确保具体措施是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严格​​预算管理,加大学习宣传力度。3.Q:碳中和工作的资金支持原则是什么?答:《意见》提出四项原则。一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如期实现碳达峰的碳中和目标,加强金融支持政策与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衔接,抓住“十四五”碳达峰工作的关键期和窗口期,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提高效率,更加注重精准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合理规划对碳达峰和碳中和政策体系的财政支持。二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工作基础和实际,稳妥有序推进工作,分类施策,制定并落实符合自身实际和总体要求的财政支持措施。加强财力统筹,规范财力落实财政资金直接机制。推动资金、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协调发展,提高财政政策效能。第三,要以结果为导向,赏善罚恶。加强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中央在推动相关工作方面成绩显着。为地区提供激励和支持;对相关工作推进不积极或成效不明显的地区,适当扣减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加强交流,畅通内外。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和个人能力原则,加强多边和双边国际金融对话与合作,协调国内外资源,推广国内外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和经验,深入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积极寻求国际资源支持。4.Q:如何保证《意见》的有效性?答:财政部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落实《意见》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落实力度。引导地方财政部门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理解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财政工作提高学习培训内容,促进形成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本地区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政策措施,落实各级职责,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市、县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上下联动、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横向联动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落实好碳达峰和碳中和相关任务。纳入支持范围,充分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四是持续跟踪,寻求结果。不断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支持碳峰和碳中和基金的使用效率,加强预算绩效考核和日常监督。加强预算约束。坚持资金投入与政策规划和工作任务相衔接,加强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考核。5.Q:财政部采取了哪些措施支持碳中和工作?答:财政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创新完善政策制度,综合运用各类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整、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措施支持促进碳达峰和碳中和。一是加强金融保障,多渠道加大支持力度。2021年,中央财政将加强资源规划,优化支出结构,安排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约3500亿元。以资金配置为重点,加强清洁能源推广应用、重点行业低碳转型、技术创新和能力建设保障,巩固提升碳汇能力,提高资金政策精准度。二是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一方面,落实税收政策,支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免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和车船税,引导绿色低碳出行;全面实施矿产资源从价税另一方面,优化关税结构,降低柴油机滤清器装置等部分环保产品关税,对资源性产品和初级钢材等产品实行零关税或低关税,引导促进绿色和低关税。碳发展。三是推动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通过国家绿色发展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运用金融手段加快培育绿色发展领域的市场主体,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经济。规范有序推进生态环保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的杠杆作用。四是不断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完善项目清单范围内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机制只要节能环保产品通过国家相关认证,即可享受政府强制采购和优惠采购政策支持。强化采购人绿色采购责任,推动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在建筑、快递包装、商品包装等领域的应用,落实绿色采购要求。绿色采购政策的目标。五是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气候金融机制的治理与合作。建设性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融资问题的谈判,捍卫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发展中国家的自愿性。资助原则和使用资金创造有利于实现碳峰值和碳中和目标的外部环境的权利。加强全球环境基金和绿色气候基金的战略引领,积极利用国际多边和双边机构资金,助力实现碳峰值和碳中和。目标。6.问:财政部主要通过哪些渠道支持清洁能源发展,下一步有哪些举措?答:支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建设,是推动实现峰碳、碳中和的重要任务。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不断提高补贴技术门槛,合理把握补贴标准力度和节奏,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20212018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352.1万辆,同比增长1.6倍,连续七年位居世界第一。2021年底,财政部及相关部门发布通知,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和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明确了2022年12月31日起终止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政策。2006年以来,中央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固定电价。补贴政策将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1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10.63亿千瓦,其中风电装机3.28亿千瓦,光伏发电3.06亿千瓦,生物质发电3798万千瓦。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将达到2.48万亿千瓦时。三是鼓励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利用。自2012年页岩气纳入补贴范围以来,国内非常规天然气产量连续9年稳步增长。2019年以来,纳入补贴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包括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多种气。按照“多补、多补”的原则,非常规天然气补贴实行增量考核分步奖励办法。以结果为导向,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增加产气量。在政策支持下,2021年非常规天然气实际开发利用量将占中国天然气总产量的1/3以上,成为增产的重要保障。四是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近年来,中央财政安排北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开展冬季清洁取暖。分五批将88个城市纳入支持范围。开展既有建筑清洁采暖改造和节能改造,有效降低散煤消耗,促进污染减排协同增效,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7.Q:目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有哪些?答:“十三五”以来,我国实行环境保护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多税共治”,实行“多税共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组合。绿色税收体系框架已经形成。在现行税制中,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政策设计不仅注重生态保护、创新发展。激励,还要加强对生态破坏和粗放式发展的约束,积极推进减税降费,释放政策红利,为地方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一是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规范交通运输能源消费。2009年,中国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此后成品油单位税额多次上调。二是差别设定消费税税率,减免汽车购置税和车船税,引导绿色低碳出行。按照“小排量、少税”的原则,确定乘用车、摩托车消费税的适用税率;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船税,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是2018年以来为减少污染物排放而征收的环保税。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四种污染物进行征收。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重点能源使用和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成本增加,对鼓励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四是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矿产资源从价税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五是实施与税收和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以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完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政策,出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目录(2021年版)》;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lt/gt8.问:财政部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如何?下一步是什么?答:近年来,财政部不断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推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积极采购和使用绿色低碳产品。一是加大强制采购力度,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属于节能环保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的产品,只要通过国家认证,即可享受采购优惠政策。2020年,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规模在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中的比重达到85%,有力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对社会绿色消费发挥了积极引领作用。二是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绍兴等六市推进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使用绿色建材。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纳入试点项目金额达1025亿元。三是构建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体系。会同生态环境部、国家邮政局,快递包装需求标准,从绿化、减量化、化学、可回收三个方面,明确包装材料中重金属含量等指标,引导供应商使用可回收、有机和可再生包装产品。研究制定绿色数据中心、打印复印耗材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四是支持重点产品绿色采购。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对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原则上要求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保密沟通和相对固定路线,指导海南省试点强制购买国产清洁能源汽车。在中央预算单位的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定点采购计划中,明确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减少大气污染。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快建立和完善绿色低碳产品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体系,分类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采购需求标准;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应用,提高建筑质量;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政府采购文件绿色低碳要求,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9.Q:财政部如何支持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和基础能力建设?答:在支持科技创新方面。一是通过支持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组织实施,如“十三五”期间的支持,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与新型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新能源汽车”、“绿色建筑与建筑产业化”、“核安全与先进化”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核能技术”等重点项目,提升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科技创新能力。2021年起,支持布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地球系统与全球变化(碳峰碳中和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中央相关科研院所和低碳发展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为改善科研基础条件、开展自主研究提供稳定支撑。研究。在支持基础能力建设方面,主要通过有关部门预算支持有关部门加强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监管执法、自然资源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加强碳排放建设。统计核算和监督制度,开展碳排放。开展碳排放监测评估、统计核算和分析试点,同时加强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基础理论、基本方法和实现路径研究。10.Q:财政部主要用哪些资金来支持碳汇能力的巩固和提升,效果如何?答: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提高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碳汇能力。一是通过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支持发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化工保护修复工程,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从历史上看,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有效推进生态修复,全面提升祁连山、黄土高原、中下游长江流域等重点生态区核心区的生态系统质量扩大了生态空间。二是通过划转林业和草原支付资金,进一步推进大规模土地绿化行动,全面保护天然林,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支持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草原火灾防治,加强草原生态修复与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我国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04%,草原综合植被覆盖率达到56.1%,湿地保护率达到52%。土地荒漠化防治已成为全球典范。通过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基金,统筹推进“蓝湾”整治行动、红树林保护修复、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提高红树林、海草床、盐藻的固碳能力。四是通过农业资源和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落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快转变草牧业发展方式,促进草原生态环境稳步恢复,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利用。东北黑土地和保护性耕作,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2022-06-01 碳中和 财政部 会计准则 碳中和财政部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环[2022]53号lt/g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重大决策和财政部部署,充分发挥财政作用,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现将《关于金融支持做好碳达峰和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碳中和财政支持意见金库2022年5月25日相关附件对碳峰值和碳中和的财务支持.doc...

    2022-06-01 碳中和 财政部 会计准则 碳中和财政部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021号)30)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监察评估局、会计处)。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2022年4月29日...

    2022-05-14 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全文 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网

  •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财政部|(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作者】中国财政部【丛书名】2020年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培训用书【页数】407【出版社】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20.01【ISBN号】978-7-5429-6369-7【分类】注册会计师-会计准则-中国【参考文献】中国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20.01.图书封面:

    2022-04-28

  • 《会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会计》【作者】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页数】529【出版社】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03【ISBN号】7-5005-4566-5【价格】25【分类】会计师-资格考核-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格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03.图书目录:

    2022-04-27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条件

  • 《会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会计》【作者】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页数】576【出版社】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04【ISBN号】7-5005-2811-6【分类】会计师-注册-考试-自学参考资料-会计【参考文献格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04.图书目录:

    2022-04-27

  • 《会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著|(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会计》【作者】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著【页数】854【出版社】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03【ISBN号】7-5005-4142-2【价格】30.00【分类】会计-会计师-资格考核-教材【参考文献格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著.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03.图书目录:

    2022-04-27

  • 《会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会计》【作者】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编【丛书名】1993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考指定辅导教材【页数】314【出版社】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06【ISBN号】7-5005-2258-4【价格】6.50【分类】会计(学科:辅导(教学))【参考文献格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办公室编.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06.图书目录:

    2022-04-27

  • 《会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会计》【作者】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页数】518【出版社】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04【ISBN号】7-5005-7121-6【分类】会计学-会计师-资格考核-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格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04.图书目录:

    2022-04-27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条件

  • 《会计》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书名:《会计》【作者】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页数】765【出版社】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03【ISBN号】7-5005-5614-4【分类】会计学-会计师-资格考核-自学参考资料【参考文献格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编.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03.图书目录:

    2022-04-27 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会计注册会计师考试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9号--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

    《金融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1日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刘昆部长2022年1月14日金融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第三条听证由拟实施金融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组织,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的机构实施。第四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听证主持人由财政部门负责人指定为非本案侦查人员。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非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官,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工作。记录员由非案件调查员的听证主持人任命,负责听证记录等具体工作。财政部地方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作出的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会主席由非本人指定的案件调查员担任。监管局负责。第五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办案人员、第三方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相关人员。第六条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行政许可的撤销;(2)暂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三)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4)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担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5)责令会计师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六)暂停注册会计师执业;(七)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执业;(8)更大的罚款;(九)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价值较大的违法财产;(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如果财政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等行政处罚,“数额较大”和“价值较大”的标准是公民1万元以上,公民1万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一万元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的,有关听证数额标准按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七条财政部门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应当送达《财政行政处罚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收到《财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时签署意见,也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听证申请应当自收到《财务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财政部门视为放弃听证权,记入笔录。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于听证会前7日将《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记录员姓名、当事人权利等有关事项。听证参加人应当自收到《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送达回执交回财政部门。第十条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名或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将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提交财政部门。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明确放弃代为听证的权利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明示授权。第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评估人员、翻译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听证的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如果听证人员、评估人员或翻译人员认为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听证的关系,应主动退出。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所在机构的负责人决定。记录员、评估员和翻译员的退出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十三条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依法保密。当事人认为不宜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自收到《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事先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允许公众旁听。第十四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会检查听证会参加者的身份、在场情况,并宣读听证纪律;(2)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原因、听证会成员,告知听证会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并宣布听证会开始;(三)办案人员就所取得的事实、证据,提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处罚意见提出;(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5)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事实作出陈述并可以提供证据的;(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等进行质证、辩论。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双方均可向证人和专家提问;(7)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可以再次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及相关问题征求听证参加人的意见;(8)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第三方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作出最终陈述;(9)听证会主席宣布听证会结束。第十五条听证会全程应当录像或者录音,录音人员应当做好听证会记录。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者盖章。如果听证会参与者认为有错误,他们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官和记录员应审查并签署听证记录。第十六条听证期间,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者扰乱听证秩序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制止;停止无效的,可以责令听证参加人离开听证会场地。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延期听证:(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开庭前书面申请延期,延期理由充分;(2)听证参加人违反听证纪律或扰乱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停止无效;(3)其他可以延期的情况。听证延期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听证参加人送达《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告知延期原因和重审时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存疑,无法在听证会上认定,可能影响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事实的、理由和证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证据。调查核实;(2)因回避情况,无法立即更换被回避人,无法如期举行听证会;(三)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继承人尚未确定的;(4)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开庭的;(5)其他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听证中止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并告知中止原因。中止解除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听证时间确定后重新向听证参加人送达《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具体负责听证的机构负责人决定终止听证:(一)有权提起听证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放弃听证权,没有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放弃听证权的(二)有权提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终止,没有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接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听力;(3)当事人书面撤回听证申请,放弃听证权;(4)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听证会或未经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5)其他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第二十条听证会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官、记录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取消听证主持人、听证官、记录员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对依法应当审理的行政处罚事项不组织听证,或者不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的,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三条组织听证发生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发生的费用,不由组织听证的财政部门承担。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函的,财政部门可以发出《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金融行政处罚事项通知书》通知》、《财务行政处罚通知书》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的《处罚听证延期通知书》、《财务行政处罚听证中止通知书》等文件。第二十五条经审理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不计入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听证期间为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之日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中“3天”、“5天”、“7天”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2022-04-26 听证会代理人 听证会代理人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出台 《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财政部修订了《金融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形成了《金融机构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金融行政处罚听证会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各方理解关于《办法》实施的相关内容,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23号令是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强化了听证记录的效力,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因此,第23号令应作相应修改。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23号令纳入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数额标准明显偏低;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23号令需要相应修改。问:《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在修改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修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完善听证规则,确保行政处罚听证依法进行。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着力解决行政处罚听证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调整听证相关数额标准,完善授权委托制度,确保修订后的内容实用有效。三是坚持高效便捷。以人为本,优化细化听证程序,增加电子交付方式,保障当事人的便捷性和可达性。问:《办法》对听证范围做了哪些调整?回答:首先,增加一些听力事项。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纳入审理范围;《责令会计师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执业》、《禁止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政府采购”。将“业务”等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二是删除部分听证事项。根据取消财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应删除“吊销会计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问:《办法》调整听力量标准的主要考虑有哪些?答案:23号令规定,财政部给予罚款行政处罚的,“大额罚款”的标准是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人民币以上。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践中普遍体现出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罚款标准过低、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不够。为有效发挥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将规定的罚款限额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许多法律法规正在制定中。在修订或修订期间,罚款金额的标准也大大提高。因此,应当相应调整行政处罚听证数额的标准。此外,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所得”和“没收数额较大的违法财产”中没有规定“数额较大”和“数额较大”的标准。这也需要澄清。综上所述,《办法》将财政部的“罚款数额较大”提高到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于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数额较大”、“数额较大”的标准与罚款的“数额较大”标准一致。同时,延续23号令的​​规定,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在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等行政处罚时,按照有关听证数额标准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问:《办法》在优化听证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新措施?答:一是调整当事人提交委托书的时间和内容。提交委托书的时间由听证会前3天顺延至听证会前一天,并规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范围。二是增加第三人参与听证程序的规定。明确第三人在听证会期间有权作出陈述和质证,切实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增加电子投递规定。明确表示经当事人同意并签署确认函后,财务部门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有关文件。另外,对听证延期的情况进行了调整、中止、终止,增加了听证期限的计算方法。问:如何做好《办法》的实施?答:为组织实施《办法》,我们将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广泛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引导和督促地方金融各部门要及时细化完善相关政策。规范,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022-04-26 财政部87号令 财政部 号令 招标

  • 财政部发布2022年高级会计师考试延考通知!

    今天,财政部发布关于延期举行202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试和高级考试的通知。请注册今年的高级会计师agt参加考试的同学们,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耐心等待高考重开!关于推迟2022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高级考试的通知财办汇【202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2022年国民经济核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延期。确切的考试日期和工作时间表将在稍后公布。各地区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及时印发本地区延期考试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生得到延期通知的考试。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耐心解答考生关心的考题,认真做好延期考试相关的后续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4月21日注意:由于考试政策和考试内容随着实际情况不断变化和调整,东澳会计在线频道为考生提供了有关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2022-04-26 高级会计师考试时间 会计高级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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